8月1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自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4 件,涉及赔偿金额4919.75万元,用改革实效提升了市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自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持续加快制度机制建设,着力推进案例实践,全方位、多形式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
据介绍,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还先后印发了《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运行规则》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并需要承担应有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如何同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文件的出台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从制度层面明确了违法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年以来,我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4件,已办结14件,终止6件,涉及赔偿金额4919.75万元。其中高碑店刘素兰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为河北省首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取得成功的案件;清苑河北嘉正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案,是全省首例实现行政执法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办理且成功的案件。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发挥居中协调作用,深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动,在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衔接工作上,打造“保定样板”,共同开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新局面,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绿色低碳、生态优美的新时代山水保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