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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赔偿金额4919万元
 
发布时间:2022-08-25 06:48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自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持续加快制度机制建设,着力推进案例实践,全方位、多形式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用改革实效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试行以来,我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4件,已办结14件,终止6件,涉及赔偿金额4919.75万元。其中,高碑店市刘素兰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我省首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取得成功的案件;清苑区河北嘉正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案,是全省首例实现行政执法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办理且成功的案件。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要求。为取得实效,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印发《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运行规则》《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这是全省率先针对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应有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同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制定的制度文件,同时也是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内部协同机制的制度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从制度层面明确了违法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将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对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区)对各自查处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了工作流程,要求有办案职能的部门结合内设机构职责,对案件线索筛查、立案调查、赔偿磋商、损害修复等环节明确负责机构,建立衔接密切、配合有力、运行顺畅的部门内部协同办案机制,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理部门内部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力。明确简易程序情形,针对行政处罚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清楚,损失金额较低的特点,明确简易程序的情形,从而解决磋商诉讼推进难、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问题。明确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在案件办理阶段,将行政处罚、环责险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会贯通,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赔偿协议,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符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鼓励环境污染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环境进行修复,通过柔性执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发挥居中协调作用,深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其他成员单位联动、系统内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联动,在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衔接工作方面打造“保定样板”,集中精力在全省做精品案例和示范典型,共同开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
水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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