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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上塔坡村拆迁工程招投标遭质疑
 
发布时间:2019-07-15 19:28 来源:新辽网
 
 

文/周铁军

一直传言的拆迁终于尘埃落地。

2019年4月29日,《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一则公告坐实了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即将被拆迁的传闻。

公告显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中标金额1.77亿元。

对此,当地村民反应强烈。

随之,部分村民质疑这次招投标项目中暗藏猫腻,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进而不断地向各级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进行投诉、举报。

“政府采购项目”疑云重重

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侧的上塔坡村,现有17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近7000人,是韦曲最大的行政村,上塔坡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内涵丰富的人文资源,北邻西部大道,西邻东仪路,东临长兴北路,南邻韦曲建材街及韦曲步行街,周边有国美、西安秋林、长百商厦等商业网点,交通便利,商业极其繁华。

根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字【2018】102号)文件精神,长安区政府2019年开始实施韦曲街道上塔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2019年04月11日,受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委托,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

据了解,上塔坡村拆迁后,主要建设中粮西安上塔坡项目。该项目由中粮集团成员企业——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用地面积990亩,主要建设商业综合体、甲级写字楼、一贯制学校、创业公寓、高端绿色住宅等。

而村民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采购项目”招投标资金1.77亿元人民币,实际是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专项采购资金。

“打着所谓政府采购的名义,实际是民营资本在运作,给人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感觉。”举报人这样描述上塔村拆迁招投标采购项目。

当地政府借鸡生蛋?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外证实, 1.77亿元人民币招投标资金确实来自于开发商。“当地政府一直沿用这样的做法(指:以民间资金充当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上塔村拆迁招投标采购项目不是首例。”

中标单位20名专业人员被指“挂证”作弊

招标人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五项:20名具有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证书人员,2名以上安全资格的管理人员。”

“按照建设部门和上述招投标规定,中标的拆迁施工企业应配备专业注册人员,但是中标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本身并没有这些专业人员,他们只好向社会借用有关人员的资质,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骗取中标资格”,知情人称。

建筑行业专业人士指出,工程招标领域,有资质人员受雇参与招标几乎成公开秘密。

另据2019年7月10日《西安晚报》报道,西安市住建局开始严厉打击挂证行为,近期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挂证”治乱整治工作,对5700余名涉嫌“挂证”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中标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挂证行为,也有待相关部门核查。

律师称:该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西安市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律师认为,该招标项目属于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资金出自民营企业,并非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之规定,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即使长安区政府允许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亦不能改变此采购项目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性质。

赵律师解释说,何为政府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为主体条件,即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其二为资金条件,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三为对象条件,即被采购的应属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或者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

其四为形式要件,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

若前述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相关项目即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应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

本案中,从资金条件看,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开发商属于企业法人,其成立不仅需要满足企业法人的特殊要求,财务制度亦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存在明显不同,其在企业运营中使用的采购资金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上塔村拆迁工程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针对中标单位20名专业人员被指“挂证”作弊问题,上述律师则建议村民依法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和反映。

一个开发商投资的拆迁项目,缘何摇身一变,成为了政府采购项目?令人疑窦丛生。而面对群众的多次举报,当地政府保持了沉默。抛开“服务型”政府,将本来应该属于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强行插手、违法安排为“政府采购”,当地政府究竟是何用意,令人费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市场呼唤依法行政,呼唤诚信政府和诚信企业。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必须法治轨道上运行。只有将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才能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才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内一位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如此表示。

对于上塔坡村拆迁工程招投标事件,我们将继续关注。

附:某企业致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开信

关于长安区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政府采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反映

关于长安区上塔坡村棚改项目拆迁工程政府采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的问题,我公司反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是指纳入各级人大通过的预算报告且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预算报告批准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拨款。

请问该项目的资金通过人大的预算报告在哪里?属于以政府的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吗?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和拨款在哪里?如果没有,可以判定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性资金,不能用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请问已批复的城改办部门预算中有该项目的拆迁预算吗?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吗?长安区财政局备案了吗?如果有,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该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严重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请问:预算由各级人大批准,此项目拆迁的预算(一亿七千七百万元),长安区人大批准了吗?

4、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发[2018]128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无采购预算的属于违规采购;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履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而擅自开展采购活动的,均属于违规采购。

5、长安区城改拆迁项目工程,多年一直用同一种模式运作,如果你单位认定这种模式下,开发商投资均为财政性资金,那么过去城改的拆迁工程大量未招标的,你单位对“财政性资金”没有进行政府采购是怎么监管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该采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请对我们的问题函复。并按照规定将答复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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